當前報章為 第14199號
2026年01月27日
星期二
戶外表演區收費增新規定
2026-01-27
【本報訊】之前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每日收費為法定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最新收費改為百分百,但在演出活動實際完成及使用期完結後,可向文化局申請退回百分之二十五的收費金額。最新規定也新增使用表演區連續滿三十日且演出日不少於兩日的收費模式。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使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收費表》。
批示的第二款規定,自今起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使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收費按附件表一所載金額的百分之一百計算,但僅在演出活動實際完成及使用期完結後,向文化局申請退回百分之二十五的收費金額。
附表一列明,演出活動的最高觀衆入場人數為三萬或以上,演出當日的收費為五十萬元,排練日或搭建日的收費為二十五萬元;演出活動的最高觀衆入場人數為三萬下,演出當日的收費為三十五萬元,排練日或搭建日的收費為十七萬五千元。
上列金額與之前(於二○二四年訂定)相同,分別在於之前規定是使用表演區的收費是按附表所列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算;最新規定是使用表演區的收費是按附表所列金額的百分百計算,但僅在演出活動實際完成及使用期完結後,向文化局申請退回百分之二十五的收費金額。
另外,今次新增租場選項,自今日起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使用該表演區連續滿三十日且演出日不少於兩日,收費按附件表二所載金額計算。使用表演區超出三十日,超出期間的使用收費按批示第二款的規定計算。
附表二列明,演出活動的最高觀衆入場人數為三萬或以上,收費為三百六十萬元,演出活動的最高觀衆入場人數為三萬以下,收費為二百五十二萬元。
澳門戶外表演區於二○二四年十二月投入試營運,在去年六月、九月、十月、十一月租出舉辦活動,九月上旬檔期有租戶臨時取消節目,十二月下旬的活動則改期。文化局曾為今年一月上旬的音樂會徵集提供輕食餐飲服務,但相關音樂會沒有如期舉行。
社文司杜嵐早前在立法會表示,去年,業界繳付八個項目的場地訂金,當中已舉辦四項大型演出。當局收到四項擬於今年第一季舉行並已繳付訂金的場地申請。她也表示,將會推出月度租用方式,且運用表演區演唱會之間的檔期,把場地轉換為簡易的三人籃球場、親子體育活動空間等。爭取明年正式交由市場化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