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局新招標仍判予解約公司

廉署:令人費解難以接受

2025-08-28

體育局稱日後完善評標准則。

【本報訊】廉政公署公布一宗行政申訴個案,指有管理公司因未能按中標合約提供足夠的泳池救生員服務等而被宣告判給失效,但緊接在相關新服務招標中再獲體育局判給部分同類服務合約,署方直言局方做法「實在令人費解及難以接受」,建議未來招標改善,意味現已判給進行中的服務未受影響。

廉署昨在官網發表一宗題為「評標準則 公正全面」的行政申訴個案摘要,全文如下:「廉政公署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中,發現某公司經公開招標於二○二四年三月獲得為體育局兩項服務判給,包括:『為體育局轄下澳門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以及『為體育局轄下離島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原定服務期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但該公司中標後未能聘請足夠數量的救生員,未能按時履行其在投標過程中所承諾的義務,且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定擔保而被沒收臨時擔保,並被宣告該次判給失效。

體育局於二○二四年八月為上述公共泳池重新劃分區域,並再次就同類服務進行四項公開招標,分別是:『為體育局轄下鮑思高體育中心及蓮峰體育中心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為體育局轄下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及氹仔中央公園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為體育局轄下巴坡沙體育中心及孫中山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以及『為體育局轄下嘉模泳池、竹灣泳池及黑沙公園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

判給失效與解除合同 體局理解有差?

各招標方案雖已列出不符合投標人資格的各種情況,包括『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遭判給實體科處罰款或解除合同』,但局方最終認定未見上述公司未能符合投標人的資格,並繼續沿用一貫評標準則,將部分公共泳池管理及救生服務再次判給予同一公司,服務期由二○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廉署認同,在客觀恆定原則或程序文書恆定原則的前提下,招標方案或承投規則所載資料和規定,均應在整個程序中保持不變。但體育局對評分項目的選擇、評審標準的具體設定,明顯存在可優化及進一步考量的空間。事實上,不久前中標但未能提供服務的投標者,竟可在短時間內獲得同一類服務判給,實在令人費解及難以接受。

為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性,廉署認為,體育局在未來招標程序中,應預先採取適當措施優化評分項目及評審標準,尤其應檢視能全面評估投標者過往工作表現或服務質素的正面或負面情況,方能更全面掌握投標者的真實質素,有關評分才更公正,更能反映真實及更具說服力。

體局認同廉署意見日後優化

體育局認同廉署的意見,表示會在日後的公開招標中採取適當優化措施,包括在招標方案內的評標準則加入『扣分』機制,審查投標者過去廿四個月內獲該局判給服務的記錄,若曾出現不履行投標書所承諾的義務、違約違規、被科處罰款等情況,將在服務經驗的評分項目中作出『扣分』,以能更全面地反映投標者的過往經驗及服務質素。」

翻查體局公開資料,上述判給失效的原判給結果資料已不見,而現時承接有關四項泳池管理及救生服務的,分別為「旭日—物業設施管理有限公司」與「創衛物業管理」兩間公司,意味個案涉及的公司為兩者其中之一。按失效判給的開標資料,前者標書屬唯一獲接納的。

要補充的是,事件期間體育局高層正處變動階段。時任體局局長潘永權就在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調任十五運會及殘特奧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主任,現任局長張子軒到九月下旬真除。不過,前後兩回的招標公告均是張以代局長身份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