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告票法律用語不當

廉署事隔十年發現•治安警已修正

2025-08-19

【本報訊】治安警察局二○一四年調整「告票」式樣後存在法律用語不當及通知不足的問題,事隔十年終被廉政公署發現。治安警察局已對「告票」進行「細緻修正」,並於本年四月一日使用修正後的「告票」。

廉政公署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中,發現治安警察局於二○一四年曾調整舊有交通違例「告票」式樣(下稱「告票」),二○一四年版「告票」正面只保留「實況筆錄」的法律用語,並刪去原有的「控訴書」選項,但背頁仍繼續同時印有「控訴書(行政違法)」及「實況筆錄(輕微違反)」的相關注意事項。

廉署經分析後認為,上述二○一四年版的「告票」存在法律用語不當及通知不足的問題。

廉署指出,自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下稱《道路交通法》)生效後,除部分對交通安全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繼續保留輕微違反的性質外,大部分交通違例行為已轉為具有行政違法行為的性質。

對構成輕微違反的交通違例行為,執法人員在作出筆錄後,違法者如在指定期限內不自願繳付罰金,卷宗將移交法院審理;而對構成行政違法的交通違例行為,執法人員發出「控訴書」後,違法者可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或自願繳付罰款。在權限實體作出最終處罰決定後,違法者如不在指定期限內繳付罰款,則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事實上,在交通違例行政處罰程序中,《道路交通法》賦權執法人員在法定情況下可立即編製「控訴書」,對交通違例行政違法行為即時作出檢控,目的在於加快檢控程序,提高執法效率。

然而,「實況筆錄」本義上只是敍述性文件,僅限於敍述所發生的事情。在面對交通違例行政違法行為時,倘若執法人員只發出以「實況筆錄」為名的「告票」,而非「控訴書」,在程序上便不能達致即時檢控的效果。

此外,二○一四年版「告票」的正面只有「實況筆錄」的法律用語,即使「告票」背頁同時印有適用於輕微違反及行政違法的兩套不同的辯護程序,一般巿民亦難以區分其被檢控的交通違例行為應適用輕微違反抑或行政違法的處罰程序,從而錯過倘有的辯護時機。

治安警察局昨日發出新聞稿表示,高度重視廉政公署指出的問題,第一時間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及的「告票」進行全面核查,其後發現有關「告票」在擬制過程中對部分法律內容用語不當,局方已隨即啟動整改程序,對相關「告票」進行了細緻修正,確保內容準確、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相關人士的權利,並已於本年四月一日將修正後的「告票」投入使用。

治安警察局也表示,誠懇接受廉政公署的監督與指正,將秉持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不斷提升行政效能,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全力維護執法工作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