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一般性通過陳司:要求媒體宣傳國歌不違新聞自由原則

2018-08-14

【本報訊】昨日,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第 5/1999 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案 (下稱國歌法)。直選議員吳國昌、區錦新投反對票,直選議員高天賜、蘇嘉豪投棄權票。稍後,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將分析及討論條文。

全國人大去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十二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直選議員蘇嘉豪認為,這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訂立的條文。本澳的《基本法》所保障的資本主義制度。在此之下,新聞出版自由並不容許特區政府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政府的「政治宣傳」。原則上,新聞媒體不應有法律責任配合政府宣傳任何東西。

本澳的「國歌法」則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並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對此,蘇嘉豪不表認同。並提出,不只是昨日審議的「國歌法」,政府陸陸續透過不同法律向新聞媒體提出不同的要求。如此下去,本澳傳媒將進一步自我審查。

對於議員提出刪除本澳的「國歌法」內關於新聞媒體的條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特區政府不是「照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條文,同時,不能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原則視為無物,不可在「國歌法」內完全沒有相關規範。在條文上,政府已考慮本澳的特殊情況,作出適應。

陳海帆表示,特區政府請媒體幫手為國歌宣傳,看不到違反《出版法》內關於新聞自由的原則。「我不認為是自我審查,而是法律的宣傳。」陳海帆也指出,政府與新聞媒體保持良好溝通,政府一向提供普法的文章給新聞媒體刊登,行之有效,這不影響編採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本澳的「國歌法」則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陳海帆表示,本澳學校享有《基本法》訂明的辦學自主、教學自由;特區政府身為教育的管理者,會向學校提出很多框架要求。續說:「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標誌,作為我們的民族精神。納入中小學教育,令學生從小就認識我們的國家,有愛國的意識,相信教育界現在是這樣做,將來亦會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