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發牌資格 三常會意見未達大多數

2018-07-14

【本報訊】「的士法案」建議,曾觸犯傷人、性侵等罪行,不獲發的士駕駛員證。有議員不認同這新規定,並提出沿用現行規定:最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可獲發駕駛的士的工作證。對此,立會三常會沒有大多數意見,政府將會研究,但沒有表明修改。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 (下稱三常會) 昨早繼續閉門討論、分析《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 (下稱「的士法案」)。法案建議,未曾因故意觸犯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等罪行,才可獲發的士駕駛員證。但是,在俗稱「洗底」後可獲發證。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在會議後向傳媒表示,有議員不認同「的士法案」列出不許駕駛的士的罪行。並提出沿用現行《輕型出租汽車 (的士) 客運規章》的相關規定:最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可獲發駕駛的士的工作證。有記者提出,若沿用現行規定,曾觸犯性罪行的人士應可駕駛的士。然而,的士車廂往往只有司機和乘客兩人,這是否適宜?黃顯輝表示,自己只是向傳媒報告會議的情況,不會個人回應。但是,他提出,假若的士強制錄音和錄影獲得通過,車廂內的監督將較現在嚴格很多。

有議員指新規定違更新人士重返社會政策

黃顯輝表示,在會議中,無論是支持新規定或舊規定,雙方都不過半數。並強調,政府將研究不同意見,但是沒有表明修改。他也指出,有議員提出,新規定有違更新人士重返社會的政策。而且,「的士法案」的新罰則已經加重,法案又要求的士公司培訓司機。在這情況下是否仍需實施新規定?

就算「的士法案」列出多個不能駕駛的士的罪行,就是不包含有組織犯罪。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有組織犯罪涉及二十多種罪,包括博彩罪行。若但凡觸犯有組織犯罪便不能駕駛的士,觸犯博彩或高利貸的將不能駕駛的士。但是,仍有議員提出,至少把黑社會犯罪 (有組織犯罪的其中一種) 列入不許駕駛的士的罪行清單。

政府未有決定是否把有組織犯罪列入法案

在三常會會議後,傳媒也詢問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為何不把有組織犯罪列入「的士法案」內?羅立文解釋,草擬法案時主要為了保障乘客安全。並指出,議員提及現時已有的士受到賭廳、黑社會的有組織操控。政府會研究意見,現時未決定是否把有組織犯罪列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