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713號
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
蘇嘉豪促完善集會示威法保障範圍
2018-07-13
【本報訊】蘇嘉豪議員在議程前發言批評,特區政府習慣以「公共安全」為由,不斷膨脹保安當局的監控權力,或以加重違令罪打壓公民權利自由。他促請,進一步完善《集會示威法》的保障範圍,往更包容和保障權利自由的方向出發,
他指,近年,特區政府習慣以「公共安全」為由,不斷膨脹保安當局的監控權力,外地人「唔知頭唔知路」還以為本澳是一個相當危險的城市。關鍵在於這些公權力不被有效且有力的公眾監察,社會已經有太多意見質疑,長此下去,本澳將成為英國政治諷刺小說《1984》裡政府操控無孔不入的世界。
他指出,二零一四至一七年間,被檢控加重違令罪的社會行動者多達五十八人。一九九三年,立法會制定《集會示威法》的宗旨,是「承認和保證集會及示威屬於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回歸後,集會、遊行與示威順理成章列為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法律明訂示威權利的行使,非經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受到任何限制。若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自由行使示威權,有關人員即抵觸濫用職權的刑事罪行。但保安當局趨向以此作為肆意限制權利的借口,例如胡亂界定集會示威再控告加重違令罪。若果將市民透過社會行動表達意見,由「須受保障的權利自由」變質為「須被監控的危安事件」,將會造成更多不必要的對峙與衝突。
蘇嘉豪建議,進一步完善《集會示威法》的保障範圍,往更包容和保障權利自由的方向出發,例如調整當局作出限制的告知、通知、上訴程序的時間,提升司法審查的可行性;將預告規定的工作天改為日曆天、根據終審法院裁判內容將發起人由三人改為一人,以保障任何個人盡可能於任何日子均享有平等而可及的基本權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