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食藥署實施新規 嚴打不實食品廣告
2018-05-08
【香港中通社5月7日電】台北消息: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5月7日正式實施食品廣告新規,若食品廣告涉及廣告不實,不僅將按違規次數大幅提高罰款金額,也可要求產品下架甚至廢止業者登錄字號,不得營業。
根據食藥署統計,台灣2017年共有4647件食品廣告違規,裁罰1億2800萬元(新台幣,下同),平均每件僅裁罰2萬7000多元,違規內容大多涉及廣告不實,甚至宣稱有醫療功效。
日前有立委質疑,食品廣告罰則太輕,許多食品業者以不實廣告吸引民眾購買,營業額高達數百、數千萬元,但地方衛生局僅開罰10多萬元,根本不痛不癢,當時台灣“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宣示即將出台“鐵腕”政策。
食藥署5月7日公告相關規定,宣佈祭出四大手段嚴懲違規廣告。對於廣告不實的將按違規次數逐漸提高罰款額度,違規1到5次分別裁罰4萬、8萬、20萬、40萬、100萬元;宣稱有醫療功效的則裁罰60萬、70萬、80萬、100萬、125萬元。
除此之外,若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而且在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1000萬元,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危害人體健康,可要求業者停業一定時間。
若再次違規且產品銷售額達3000萬元以上,或是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可要求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直接廢止業者登錄字號,不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