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508號
2018年05月08日
星期二
曾犯殺人傷人性侵罪 不獲發的士駕駛員證
2018-05-08
【本報訊】「的士法案」規定,曾犯殺人、傷人、性侵犯等罪行,不獲發的士駕駛員證。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提出,為何有組織犯罪及黑社會罪沒有列入不發證的罪行之內。另外,「的士法案」規定,的士司機超時工作,僱主不用受罰,這與《勞動關係法》不銜接,委員會需要政府代表稍後解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閉門分析及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現正收集市民對「的士法案」的意見,http://www.al.gov.mo/zh/。)
「的士法案」第十七條規範的士駕駛員證的發放。其中一條條文規定,獲發證者需「未曾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侵犯所有權罪、關於恐怖主義的犯罪及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犯罪而被確定裁判判刑,以及未曾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的犯罪而被確定裁判判刑;但已復權者除外。」
法案較訓令嚴厲卻未限嚴重有組織犯罪及黑社會罪獲牌
現行「的士訓令」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是「最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可獲發牌。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間選議員黃顯輝表示,新的「的士法案」較現行「的士訓令」嚴厲。還有一個問題:政府在「的士法案」羅列很多不發放的士駕駛員證的罪行,卻沒有加入嚴重的有組織犯罪和黑社會罪。
還有記者提出,不少更新人士以駕駛的士維持生計,新的條文將令他們不能從事這職業。黃顯輝回應,委員會對於相關條文未表態支持或反對。但是,已關注和討論新的條文可能導致釋囚少了一個重返社會的機會。這個問題,以及在「的士法案」羅列罪行,卻沒有加入有組織犯罪和黑社會罪等問題,有待政府代表稍後向委員會解釋。
的士司機超時工作會受罰
另外,「的士法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的士駕駛員每日工作超過九小時 (用膳時間不計算),否則,將被罰款三千元。但是,《勞動關係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若然違反,只是僱主受到處罰,罰金為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黃顯輝表示,政府代表稍後需要向委員會解釋:為何「的士法案」沒有與《勞動關係法》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