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病缺勤每年不多於十五天毋須扣薪

2017-12-29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律草案。對因病缺勤制度作調整,同時增設『待命制度」和「特定工作時間制度」、明確部門在定立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時必須遵守的規定等。

法案建議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下稱「人員」)基於工作需要並經說明理由,每年可轉移年假的日數上限由原來的十一個工作日調升至三十三個工作日;因自身原因可轉移的日數上限則維持十一個工作日。建議刪除須提早八日通知享受年假的規定,以及將首年提供服務人員可提前享受年假的時間固定為入職半年後的六個月內享受。

因病缺勤制度上,法案建議人員一曆年因病缺勤少於或等於十五日,毋須扣除在職薪俸;缺勤十六日至三十日,則扣除相應日數在職薪俸的百分之五十。陪同親屬求診視同公務員自身求診同樣需補時工作。因第二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死亡的缺勤日數增加至與因第二親等旁系血親及姻親死亡的缺勤日數相同的七日。同時,法案調整人員因修讀學術、專業或語言培訓而缺勤條件,規定成績須為升級或該學年最少百分之八十的報讀科目及格,才可延續享受缺勤。

增設「待命制度」及「特定工時制度」

法案增設「待命制度」和「特定工作時間制度」。因工作需要,公共部門要求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且已離開工作崗位後隨時準備在限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執行職務的制度,法案訂定相關的執行規則和津貼計算;法案建議設立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並參照輪值工作的做法,訂定特定工作時間制度的安排、津貼及補假方式。以及調整「輪值工作制度」,明確人員每班之間須有不少於十小時的休息時間;值班須最少一個月輪換一次;每隔四周,最少須有一次輪休日為星期六或星期日;輪班津貼由原來的三個層次劃分為五個層次;人員在公眾假期上班或其輪休日與公眾假期重疊時,可獲得補假,若未能補假則可收取每一小時兩倍的報酬的補償。

規範彈性上班需符每周工作卅六小時

法案又統一規範「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明確部門在定立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時必須遵守的規定符合,即每週工作三十六小時。同時,法案優化「超時工作制度」,建議超時工作按日計算且每段達三十分鐘的超時工作可累計,維持每月超時工作上限為五十二小時,但取消其年上限。以人員的受傷程度、年齡及每月薪俸為基礎計算補償金額,金錢補償的上限及具體計算方法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部門可組織活動或比賽,並獎勵獲得獎項的人員,獎勵的方式為給予獎金,獎金的限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政府分階段優化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制度,首階段先優化上述範疇,其後將會優化評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