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制只規範公共網絡營運商

2017-12-12

【本報訊】《網絡安全法》諮詢文本建議實施「實名制」:公共網絡經營商 (如:CTM) 須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料。還有,公共網絡經營商須將用戶使用的互聯網地址與內聯網地址的轉換對應關係的日誌保存一年。

市民網上發言仍可用「網名」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實名制」是規範公共網絡營運商,不是約束市民。市民在網絡發表言論,仍可以用「網名」。並說:「繼續用甚麼網名都可以,澳門是相當自由的。」然而,無論使用甚麼軟件發表言論,一旦涉及犯罪,刑事檢察機關需要偵查時,在司法機關取得批准後,才可向公共網絡營運商索取資料。

黃少澤又稱:「(網絡安全法) 並非、亦不可能實施網絡資訊的監察活動,因此不可能構成對公眾言論自由的限制、剝奪甚至損害。實際上,在網絡安全的前提下,居民的通訊自由和個人隱私會進一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除非得到司法機關的批准,否則相關部門不會亦不可能介入任何網絡內容,不會、亦不可能對網絡內容或言論進行解碼。」

電話預付卡須實名購買

諮詢文本也建議,無論是市民或旅客,購買流動電話預付卡,也必須提供真實身份資料給公共網絡經營商及其合作商戶,就算在外地供應商購買本澳的預付卡,也要提供真實身份資料。黃少澤提出,其他國家、地區都有相同的制度。

假設,在電腦商場的店舖等購買流動電話預付卡,如何確保身份資料不會用於其他用途?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楊崇蔚表示,將來會加強宣傳,也會與公共網絡經營商加強溝通,看看他們有何需要,盡量給予配合。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裁定罰款,甚至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