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止蘇嘉豪職務 委員會不作傾向性意見

2017-11-17

【本報訊】去年,抗議澳基會向暨大捐出一億元的遊行後,蘇嘉豪前往主教山遞信不果,最終把信函摺成紙飛機放進特首官邸,因此面臨中止議員職務及審訊。昨午,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進行閉門會議討論中止議員職務的程序。委員會決定,在下星期一只發表技術意見,不會建議中止或中止蘇嘉豪的職務。蘇嘉豪則強調,中止職務的法律精神是要維護議員履行職務的責任。

委員會只會發表技術意見

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間選議員高開賢表示,委員會不會向全體議員發表傾向性意見 ── 不會建議中止或不中止職務。委員會發表的只是技術意見,例如,中止和不中止職務的可能後果。他強調,中止職務的權力在於全體議員。立法會主席將擇日舉行全體會議,並按《議員章程》進行不記名投票,得到過半數贊成才通過中止職務。

高﹕引用廿七條適合

今次,立法會引用《議員章程》第二十七條啟動中止職務的程序。有意見認為,應該引用第三十條,由執行委員會先聽取蘇嘉豪的陳述後決定,不用交給全體議員表決。高開賢指出,在檢察院未起訴前,可引用第三十條。然而,蘇嘉豪已被起訴,法院將要開審,所以,委員會認為第二十七條是適合的。

有記者提出:蘇嘉豪由九千多名選民選出來,應該中止職務令他不能代表一眾選民工作嗎?高開賢重申,應該由每名議員決定是否中止職務。並指出,就算過半數議員贊成中止職務,蘇嘉豪仍是議員,可以繼續列席會議,但不能參與討論及表決等。

旁聽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會議的蘇嘉豪表示,二零零八年修改《議員章程》的理由陳述指出,立法會有重要的憲制地位,豁免權的制度是要保障立法會可以獨立於行政、司法機關。理由陳述也清楚:議員不得放棄豁免權,立法會不得取消豁免權。二零零八年的修改就是因應「豁免」加入中止職務的要件 (第二十七條),其精神也是維護立法會議員履行職務的責任。

蘇嘉豪有信心事件不影響議會工作

蘇嘉豪透露,直選議員高天賜和區錦新在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強調,蘇嘉豪被起訴不是因為濫用議員職權貪污或重大影響公共利益。當日的行為反而是維護公共利益,以及行使公民的表達自由。蘇嘉豪表示,覺得現在更有信心,且肯定這事件是次要,不會影響首要的議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