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71101號
2017年11月01日
星期三
監管現金出入境法律 今實施違者可罰50萬
2017-11-01
【特訊】第6/2017號《監管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於今天(1日)實施,以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申報書可於各出入境口岸索取或在海關網頁下載,市民及旅客可瀏覽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mo或官方微信公眾號MacaoCustoms以獲取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八九八九 四三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