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禁吃貓肉、狗肉 違者最高罰25萬元新台幣

2017-04-12

【中新社台北4月11日電】台灣當局立法機構11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並明定禁止吃貓肉、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金。

綜合中央社、《聯合晚報》等台媒報道,修訂後的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刑責由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纍犯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也將禁吃貓肉、狗肉入規,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金,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未來也不能辦理寵物登記及認養。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是希望台灣人可以好好愛護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出,台灣過去已禁止宰殺犬貓,但沒有明確說吃犬貓有沒有罪,此次明訂罰則是「補漏洞」。

此外,條文還規定,未來飼主不得以汽車、摩托車附繩鏈的方式遛寵物,就算未達動物受傷狀況,也會要求飼主限期改善,未改善將處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