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堂

2016-11-11

議員促政府對海一居小業主應有相應安排

終審法院上週就保利達申請的保全程序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保利達終止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行為批示效力的保全請求,議員施家倫及吳國昌均在議程發言中促請政府對海一居小業主作出相應安排。施家倫希望政府盡快成立的聯合工作小組,支援小業主制定對策方案,促使發展商依法、依約保障小業主的全部合法權益。吳國昌則促請特區政府盡快籌備重新開標續建,並制定特別條件以滿足欲取得樓宇的已購買樓花的人士的訴求。

施家倫表示,海一居事件從發生到現在,政府仍然沒有與小業主見面,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的辦法和行動都顯得嚴重不足。建議政府要盡快成立,由主要官員牽頭,財政、法務、工務部門組成的聯合工作小組,加強對小業主的法律支援, 根據每一階段的法院判決結果,做好解釋溝通工作,支援小業主制定對策方案,最終促使發展商依法、依約保障小業主的全部合法權益。

吳國昌認為,保利達上訴裁定失效,特區政府應當主動設定具體條件,將地盤招標續建,在重新開標承建當中規定維持原有建築規劃提供原定樓宇單位,規定承建者負責依既有樓花合約完成交易。針對堅持期望完成交易最終取得預購樓宇單位者的保障,特區政府應當主動設定具體條件,在重新開標承建當中規定維持原有建築規劃提供原定樓宇單位,並規定承建者負責依既有樓花合約完成交易。倘能在有充分透明度的情況下獲得合理解決,相信將可為政府今後依法行政管理土地建立實踐規範。

區錦新指東望洋超高樓項目要遵限高批示復工

另議員區錦新關注到政府準備容許東望洋斜巷停工多年的超高樓項目事宜。他指出,政府臨急制定了俗稱「限高批示」的第八三/二零零八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東望洋山週邊的土地制訂了建築高度的限制。而東望洋斜巷這個項目所座落的土地則規定只能建五十二點五米高樓宇。按照合約精神,當局之前已批准了這地段興建一百二十六米高的建築物,之後因為保護東望洋山而以批示限高五十二點五米高,這應視為政府毀約。政府應為此而向發展商所賠償。可是,發展商並沒有入稟法院索償,而政府亦樂意在黑箱中與發展商談判。結果是談了八年都無結果,成了「爛尾樓」,甚至威脅到其他鄰近樓宇的結構安全。但如今決不應以保留己建成高度來繼續發展的方式處理,當局決不應因為文化局的意見,作出有違法規的決定,視具法律效力的批示如廢紙。這既違法,亦絕對與依法施政格格不入。尤應指出的是,該發展商「限高批示」批示生效後,並未遵守該批示的 五十二點五米高的規定,反而是乘政府反應遲鈍而瘋狂加快興建速度,直至被政府勒令停工才停下來。這才有八十一米這個高度。事實上,這八十一米的高度就是一個違法行為的產物,是否可以因為存在就是合理、就要承認、就可不遵守「限高批示」進行限高,答案顯而易見。

他續指,「限高批示」對東望洋山週邊樓宇的限高,是因應世遺組織的批評、中央政府的「關注」、澳門市民的反對,才逼使特區政府作出的法律規定。若任由這一規定因應一個局級部門的意見可以隨意破壞,則直接的效果一定是破壞世 遺景觀,這並非官員所認為是「猜測性的問題」,而是非常現實的。特區政府應臨崖勒馬,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堅決反對任何有機會威脅或破壞世遺的舉措。亦應督促發展商從速按「限高批示」的高度來復工。 於因限高而令發展商招致的損失,直接透過司法訴訟,讓法院以客觀、中立、持平來作出賠償判決,以解決此已曠日持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