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926號

2016年09月26日

星期一

網絡「新」秩序

2016-09-26

一場風波,引起網絡秩序的討論。一夕間,口號性的字詞陸續出現:網絡監管、第四權、言論自由等等。在知識泡沫與民粹偏鋒的年代,話語權(Discourse Power)的再利用比事情的真確性,更能左右事態的發展。惟單憑直觀作判斷理據,尤如盲人摸象,不得要領;而把持公權力,在方向未清下便草率作決,堪似盲人玩火,自焚其身也不自知。

當建立網路新秩序成了一種政治呼喚,不妨在討論前,先了解網路秩序的由來。

從歐盟無中生有談起

網路(Internet)最早見於60年代,先後經歷了 ARPANET(阿帕網路,Internet前身)、 TCP/IP、Email,以及WWW年代。直至今天,更是步入了Web3.0、人工智能的新世代。然互聯網的普及,全得力於英國著名學者伯納•李(B.Lee)的創建及無私之心。

互聯網最早實為冷戰時期軍事競賽的手段,及後發展成白領階層玩意。時至今天,則成為大眾消費及宣傳的渠道。長久以來,便與隱私、言論自由、國家安全等議題掛勾。歐盟(EU)1977年的報告書開始出現Internet一詞,並與國際(International)政策相關。而網路政策(Internet Policy)立案則在90年代出現,現存最早的文件為“Europe’s way to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an Action Plan(1994/07)”。

報告論述內容特別提及數位革命的年代(Digital Revolution)將會是未來社會的走向,全球將會迎來競爭環境(Towards a Competitive Environment)。此兩組用語除了展示歐盟成立初期的雄圖與野心,更潛伏了歐洲學者對網路世代帶來正向發展的隱憂。

學者們的預見確具前瞻性,歐盟初嘗到經濟效益,卻換來一系列在社會問題。更可怕的是倒模在虛擬世界的問題,不但無法可治,卻有過之而無不及:種族歧視、兒童色情、懼外思維、暴力、販毒,以及販賣人口等違法問題,更教政府防不勝防。

面對困境,歐盟只能對症下藥,制訂全球最早的網路政策文件:“Illegal and Harmful Content on the Internet(1996/10)”,文件出台引來全球關注,各國對於歐盟介入網路世界持兩極態度,最大的爭論點為法源何在。然條文的影響力卻十分深遠,及至今天更成為了眾多網路監管政策的立論原點。

文本肯定了網路為歐洲各國交流帶來的便利,特別是網路經濟上(Internet Economy),並認為是提升各國經濟未來發展的重要渠道;然而,同時告誡網路對社會未來發展的決定性影響力(A Powerful Influence in the Social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Fields),其引伸的違法及治理危機,必須透過法律加以控制,這便是訂定坊間所謂的「網路秩序」之始。

在權衡網路自由(Free Flow of Information)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之間,知識份子絞盡腦汁,權衡各方,無中生有了八項基準:

(一)國家安全(彈藥買賣、恐佈活動,以及販毒)、(二)針對年輕人的違法活動 (暴力、色情、對市場悪意中傷)、(三)保護人類的尊嚴(反歧視、與民族仇恨)、(四)經濟的安全性(詐騙)、(五)訊息保護(反黑客)、(六)隱私保障(個人的數據、電子的騷擾)、(七)保護個人名譽、(八)知識產權

由此可見,秩序重點放在保護兒童、國家安全,以至於人性尊嚴性上,並有刻意提及媒體。畢竟,歐洲對於媒體一向採取較放任的態度。是故,有關政治反諷、社會批判等,皆未被納入禁止之列。只要不違反上述各項規定與內容,一切言論自由皆受保護,更何況媒體的自由?

國際的網路秩序

當然,網路發展一日千里,聯合國(UNESCO)自成立以來便開始著手對於網路政策的跟進研究。近年出版一系列的研究主題,題為“UNESCO Series on Internet Freedom”其中有兩份報告,值得細閱。

首份為“Fostering Freedom Online: The Role of Internet Intermediaries(2014)”,該份文件可視為聯合國未來網路政策發展的大方向,在調查世界各地的案例,探討不同網路情境(搜索、社交平台、性別)中各國的關注事項後,內文特別強調保障網上言論自由與法律監管的重要性。前者的假設基於憂慮全球政權對網路的恐懼感,而特別強調必須加強言論自由的保障,因為這是每個人受享有的權力(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值得留意opinion與expression的用法,而不是較官方式的speech,意味深遠。

而針對違法與需要監管的行為,報告中梳理出七項內容,包括:(一)誹謗Defamation、(二)國家及公眾安全 (National and Public Security)、(三)族群仇恨 (Hate Speech)、(四)與選舉有關 (Election-related:)例如:選舉期間,散播假的結果、消息等、(五)保護兒童(Child Protection)、(六)褻瀆(Blasphemy)宗教,(七)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不難看出歐盟1996條文的餘暉作用,也可看出網路監管的「新」秩序,除了針對國家、選舉造假外,並沒有太多的增刪;相對地,為了應付近10年來網上言論所引發的社會衝突問題,聯合國發表了另一篇題為“Countering online hate Speech”的報告,此份部份也是未來各國網路政策的主要方向,並主張各國政府必須正視仇恨言論的散播。

如報告所指,有關仇恨言論的定義是具爭議性的(Contest),但並不代表沒有一定的範圍,例如:歧視(Discrimination)、暴力(Violent)、敵意(Hostility)等皆可視為仇恨言論,而宣傳仇恨言論的層面可包括團體、個人、社區、地方,甚而是國家。

聯合國強調,仇恨言論無關於言論自由,全球也必須立刻停止散播仇恨言論,從以維護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若要總結近20年的轉變,網路監管所「新」的不是秩序,而是違犯國際秩序的人;所關注的並非媒體,而是操弄媒體與公權力,進行散播民族仇恨的社群。

近年各地的網絡政策

因應地域差異,無妨再細究各地的網路政策型態。全球的網路監管大致可分為三種型態,其一為網路另立法令以作管制,代表國家如新加坡、德國、中國等;其次為以原有法律,進行網路監管,例如:英國、加拿大、日本等;而最後一種則是業者自律,違者判刑罰款,以美國為代表。

作為另立法律以作網路管制的國家,最早為德國。於1997年提出了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Informations- und Kommunikationsdienste-Gesetz – luKDG)。法規內容不難看出歷史的痕跡:禁止一切猥褻、色情、惡意言論、造謠、反猶大,以及納粹言論,法令重點放在種族歧視問題上。

而作為強力進行網路監的國家,中國自2012由人大通過《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進一步加強了網路審查的力度。然而,若了解新加坡自1996年通過《網路管理辦法》,而其中所規定的「網路內容指導原則」。將會發現,條文中有關國家安全的內容與中國當下網管政策的相似度甚高,甚至可以作為注腳:「危害公共安全與國防(如危言聳聽、破壞政府威信、誤導公眾與反對政府言論),視之為違法。」

而在2003年始,新加坡廣播管理局(SBA)、電影與出版物管理局(TFPD)、及新加坡電影委員會(SFC)三間合併成為新加坡傳媒發展局(MDA)。該局主要負責接管有關國家網路安全問題,以及電影刊物的審查情況。與香港近況,可作有趣比較。

第二類型的國家,如英、日兩國,主要以原有法令進行網路監管,並禁止有關影響兒童心智、成長的內容與違法行為。例如:出版猥褻物、傳遞種族仇恨言論,以及散播暴力訊息等。以英國為例,政府甚而委託網絡觀察基金(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 IWF)進行研究調查,檢視業界有否從事兒童色情、暴力等違法行為,以及一般市民搜尋相關網站的情況,從而改善網路空間的安全性。

而美國則採取業界責任自負,主要把關的也都放在兒童、青少年、種族仇恨等議題上,被一律禁止教唆、傳播有關色情、低俗不雅的內容、影音或影像等。自美國的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ttee)於1997年出版研究報告,建議政府應避免不必要的管制後,意見自此後成為美國網路監管的基調。但隨著近年來的恐怖主義,與民眾衝突,美國會否改變現行的政策方向,值得拭目以待。

光纖年代的步伐

一秒數以千億的訊息量,要判斷事件的對錯,殊不容易。然只要窮源溯流,閱讀經典,要把握論述背後的意圖,回歸原點也並非難事。

試回想問題原題,竟然聯合國與歐盟已有完整的制度,新秩序又從何而來? 翻閱各地的文獻,學界與各國大多採用「監管」、「違法」、「政策」以及「審查」等字詞,罕見使用「秩序」一詞組。

但從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站中作搜索,《江西日報》於2013年曾發表了一篇“抵制謠言,重構網路新秩序”的文章,內容談及,必須打擊及圍剿網路謠言,把一大批網路“大謠”、幕後“黑手”將被繩之以法,從而維護良好網絡空間。此文觀點,是否有點似曾相識?

當然,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5年在「互聯網大會」上也提及:「尊重互聯網用戶的權利…必須要努力建立健全的網路空間秩序,保護所有互聯網用戶的合法權益。」可見,這「秩序」一詞也合符國情。但現行的國家政策是否需另令新秩序,進而對網路進行引導?根據新近5月刊於《人民日報》的文章,標題為“領導幹部要提高「新媒體素養」”話鋒似又與過往不同:「需改進公共事件的輿情處置方式,並建議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學會走群眾路線,經常上網看看、潛潛水、聊聊天…了解群眾所思所願。」

而內文結尾更特點重點強調:「避免因“一刀切”式封堵而激發的“陰謀論”型懷疑,……,使事件的性質限定於其本身,不做泛化解讀。」言簡意賅,不消細說。在這年代,身為公眾人物,慢了,下一秒已經可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