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324號
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
政府明確抗拒公共工程違約金
2016-03-24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辯論間選議員李靜儀提出的辯題:「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內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條款,以促使承建商嚴格遵守合約規定按期完成項目,避免公共工程延誤超支一再發生。」
現時,按照根據第74/99/M號法令,對未能合理解釋工期延誤的承建商罰款,罰款額可以達到判給額的百分之五十。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現時的罰款機制不差於補償性違約金。不過,至今仍未有工程被罰百分之五十,若有這情況,相關公司應該倒閉。
「我們沒有處罰的習慣,這是事實。」羅立文坦言,現行的罰款機制可在工程中處罰,至少承建商會完成工程。然而,若轉行補償性違約金制度,當局又嚴格執行的話,承建商可能支付違約金後撤離,政府便要物色另一公司繼續工程。而且,訂定違約金額後,承建商便會把此納入成本,調升報價。
「嚴格執行第74/99/M號法令,我們已有很多進步。」羅立文舉例,輕軌氹仔線的工程在過去一年已有進度,工程進度已經加快。這不涉及改變現行的處罰制度,而是各方面有更好的合作,政府「跟得好緊」。他重申,今年年底,整條輕軌氹仔線的土木工程將會完成。
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由行政長官崔世安委任的議員劉永誠重申,很多方面要承擔超時完工的責任,只把責任推給承建商,並予以處罰,這是不公平的。並說:「第 74 /99 / M號法令其實是很好的法令,令各方有依據。若能透過協調的機制,且嚴謹遵守的話,一定可令誤時、超支方面有所改善。」
李靜儀批政府搬龍門
提出辯論動議的李靜儀指出,政府之前回覆議員關翠杏的質詢時宣稱,對於工程延誤是有處罰的,且是具有阻嚇力的,但是,羅立文昨日又宣稱沒有罰款習慣。「其實,你們的龍門在哪裡?」李靜儀表示,政府應該清楚交代數據,讓公眾確知現行的處罰機制是否較補償性違約金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