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302號
2016年03月02日
星期三
何超明申請 人身保護令不果
2016-03-02
【本報訊】涉貪正被覊押的前檢察長何超明,以司法官被起訴和庭審前不被羈押為由,提出人身保護令請求,被終院合議庭一致裁定不受理,必須繼續採取覊押措施。
何以身為司法官在起訴及庭審前不被覊押為由提申請
何超明以自己仍為助理檢察長,按照司法官通則,他身為司法官,在被起訴和法庭庭審前,不被羈押,為此提出人身保護令請求。終審法院昨日下午四時就有關請求進行審理,何並無出庭,由律師梁永本代表提出及參與聽證。
合議庭認為,人身保護令是一種非常措施,旨在立即解決非法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狀況,是為保護人身自由而採取的一種例外補救辦法,並非質疑法官作出的決定的適當途徑和方法。人身保護令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提起及批准,申請人必須以《刑事訴訟法典》第206條第2款各項對人身保護令所列舉的情況作為依據。至於或然存在的其他非法拘禁的情況,並不能成為請求人身保護令的依據。
合議庭主席宋敏莉在裁判中指出,司法官通則規定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前被拘留或羈押,但屬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犯罪的現行犯者除外,但何超明並非實際履行司法官職務。宋敏莉亦指出,法庭判斷何超明具逃避審判、擾亂訴訟的風險,認為覊押措施適當。
合議庭助審法官、終院院長岑浩輝指出,此個案不適用人身保護令,若聲請人不滿被羈押,應提出上訴。又指開庭審理申請,是要宣示終審法院的立場,對日後案件亦有參考作用。
代表律師稱何有病在身需即時接受治療
何超明代表律師梁永本表示,何超明仍有代表檢察院公幹,認為何仍履行檢察院職務,法律亦沒有說明必須履行司法官職務方為司法官。他又稱,按司法官通則,司法官需分開囚禁,若何超明並非以司法官身分分開囚禁,會有人身危險;又指何有病在身,需接受即時治療。
最終,合議庭裁定不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請求。梁永本在判決後回應記者表示,可以說的都在庭上說了,沒補充。他稱,基於司法保密原則,希望記者理解,他的團隊會研究下一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