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220號
2016年02月20日
星期六
動保法惡例
2016-02-20
護動物法案,更新之版本,已交立法會,個別之條文,官民達共識,另一些內容,民憂不夠力,更有個別例。有人「彈」「無奚」!
這個新版本,法案之名稱,名保護動物,顧名便思義,法案之條文,為保護動物,新版本內容,將保護內容,大力擴大之,把所有動物,納入保護網,貫徹立法義,動物保護之,這為新進步。
也有些條文,仍原地踏步,就是處罰規,仍保留罰款,犯法可代刑。愛動物之仕,心中多憂慮,保留這罰則,虐待動物者,最高之刑罰,極刑才一年!並有附條文,有些之情況,可罰金代刑。
這一例保留,變相含意為,只要你有錢,可肆意虐畜。效果衍生為,虐動物行為,有錢人專利,刑不上權貴,條文「太難睇」! 因為常言道,錢能解決者!便不是問題。虐待也分等!?人們不禁問,蓮花現社會,仍停滯「奴隸」!?刑責護權貴!
更有些規例,令善者生畏,領養流浪畜,先要受其「辱」,官家捉貓狗,關牢於「狗房」,等候若干日,如無人領養,便人道「毀滅」,做法卻殘忍。若遇善心人,想領養家中,善待來護養,按照官現例。善養者,被認為,先犯例,要罰款,畜方濟。
這一例,對善心,潑冷水,生效果,若好心,被視為,已犯規。善心人被窒,欲領數減低,可憐貓與狗,監禁被強制,本來出生天,領養好歸宿,悻逃出生天,最後因惡例,最終人道「毀」!
保護動物法,卻礙護動物,反殘殺無辜,這樣惡法例,「保護」動物乎!? 哀哉夾烏呼!
‧揚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