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租管機制意見壁壘分明

2016-02-01

【本報訊】由議員聯署提出修改的《租務法》中建議訂立租金調整機制,以及將租賃合同交到公證員進行筆跡鑑定。地產發展商會副會長劉明東不認同有關建議,認為租金應由租務市場自由調整,他與部份市民認為,將租賃合同交到公證員進行筆跡鑑定會費時而最終變成擾民,建議由律師或私人公證員進行監證也可以達到等效果。有份提出修法的議員宋碧琪及三十行動聯盟會長高岸峰認為,設租金調整上限是有必要。立場壁壘分明。

本澳租金隨著樓價高企而大幅擧升,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就《租務法》修訂邀請議員宋碧琪、三十行動聯盟會長高岸峰、地產發展商會副會長劉明東、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艾林芝作意見交流。修改的《租務法》中建議訂立租金調整機制。宋碧琪、高岸峰認同,租金過去幾年大幅擧升,不少租客被業主大幅加租迫遷,認為有需要訂立租金加幅上限,讓中小企、租客租務受保障。宋碧琪建議,應為中小企設三年租賃期的保障。高岸峰則指,租賃期兩至三年後應按政府制定的租金上限限制租金加幅。艾林芝指,業主和租客在合同制定上,租客相對處於弱勢,可能被迫要接受業主的租務條件,認同有需要透過公權力的介入,適當按市場制定租金調整上限。

有出席論壇的市民認同制定租金調整上限,認為對租客較有保障。但有意見希望,調整機制應可加可減。也有市民提出,政府以什麼准則制定租金上限?按區份考慮?傢俬是否齊全作考慮?希望政府在立法時作詳細考慮。劉明東不認同有關建議,認為租金應由租務市場自由調整。他提出,現有《租務法》傾向保護租客,面對非法旅館、租霸等問題時,業主蒙受損失,除仲裁機制外,應建立另外機制協助解決租霸問題,對業主提供保障。而非法旅館,他認為應由單位承租人負上相關法律責任,不應牽連業主。

針對租霸問題,法案建議租賃合同交到公證員進行筆跡鑑定。劉明東指,政府的公證服務有限,認為該造法費時及擾民,他與部份出席論壇市民建議,由律師或私人公證員進行監證也可以達到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