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七遭否決

2016-01-21

【本報訊】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議員關翠杏、李靜儀昨向立法會提交的《工會法》提案。第七度提案的《工會法》,最終仍不能被通過。

三人指,提案目的是要落實《基本法》規定,履行國際勞工公約要求,填補法律空。旨在促進僱員團結,享有組成工會團體、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的權利,改善僱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並通過對工會的組織和運行的規範,明確工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及穩定。認為制訂工會法對於澳門特區更好地規範工會運作,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具有積極意義。工會法在賦予工會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將明確工會組織必須遵守的義務和規矩,對工會組織的內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賦予特區政府對工會組織的依法監管權。

但提案引來不少反對意見及批評。議員徐偉坤認為,目前經濟下行,需要不同行業發展及吸引外國投資者,若立法憂慮會令外國投資者郤步。他認為,目前勞資關係和諧,勞資雙方可透過社協溝通,認為目前經濟狀況,不適宜立此法。馬志成認為,本澳勞資關係和諧,草案只側重勞工權益,工商界憂慮會令中小企經營壓力增加,亦認為勞資雙方意見可通過社協此平台協商,謀求共識。過去此法一直未得到社協共識,目前不宜單方提出。考慮到本澳社會及經濟環境,認為應再尋求共識應否為《工會法》立法。

馮志強批令工會成特權組織

馮志強指,《基本法》已列清工會、罷工權利。作為議員應為社會整體利益做工會,而不是為自身界別謀取利益,批評法案內容會令工會成為擁有特權的組織,令工會幹事成特權份子,以開會不用工作,老闆郤要支付人工,澳門誰可接受此種條件?他續指,本澳勞工沒有被歧視和存在不公平,《勞動關係法》都已為勞工權益作出傾斜,又及有《勞工權利鋼要法》作出保障,不希望工會成立第二個權利中心。張立群認為,若為填補《基本法》而立法,不如不立。認為應該透過政府、勞、資協調制定《工會法》。

陳美儀指破壞社團政治激發矛盾

有議員認為提案基礎薄弱,本澳社團政治生態環境下,立法要多考慮細節。何潤生指,認同提案目的,有助保障勞工權益,確保工作尊嚴,有助穩定勞資關係,讚成此法案。不過批評提案中沒有參考台灣限制工會數量(一個企業、行業內僅可成立一個工會,促使從業員集中),認為《工會法》設立條件過低及未來工會數量可能會因此而過多,無法協助僱員間共識,工會與僱主間也無法達成共識,無法保障僱員權益。陳美儀認同設立工會法,但本澳社團多,形成社團政治, 中國只有一個總工會、美國以不同界別訂立一個工會,澳門已有多個不同團體代表僱員利益,若訂出《工會法》,原已成立的僱員團體如何歸屬?認為目前已有的社團可以代表各界別僱員發聲,不希望立法後引起社會矛盾。

林香生:工會法非洪水猛獸

對於立法時機及立法,也有支持者。區錦新認為,若經濟上行、下行都不能立法,永遠無法立法。立法應該以《基本法》作考量。立法會有建制上的責任,需要盡快訂立,不要再將此工作推回社協,糾纏不清,應在立法會制定此法,保障工會權益及社會運作。吳國昌認為,應趁經濟下行未有激烈矛盾下制定工會法較有利。不要等社會產生激烈矛盾時才制定工會法。高天賜認為,不論《工會法》內容,若立法成功,至少向前邁進一步。梁榮仔認為,應按《基本法》立法,而非與經濟掛鈎是否立法及作為立法時機的參考,應透過《工會法》為僱員提供更好保障。

林香生指,無意觸動澳門現況,提案只是按《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國際公約需以法律實施。《工會法》非洪水猛獸,視乎如何利用,工會也可以刺激經濟。李靜儀對被指責《工會法》提案是為自身界別利益,不表認同。也不認同《工會法》對經濟造成衝擊。

法案以十八票反對,十二票支持,一票棄權,不獲通過。

李靜儀於表決聲明中表示,提案未被通過深感遺憾。目前未有對應法律履行國際公約義務。議員多番提案未獲通過,政府有需要承擔立法責任,他們也會繼續就此立法作出不懈努力。

高開賢指,《工會法》過去六次不被通過原因是該法被指會導致勞資分化及社會環境而不被通過。目前未見有工會組織權利不能行使或被剝削,工會及勞工權利已有保障,看不到立法必要。黃顯輝、劉永誠、蕭志偉認為提出理由不充分,反對提案。他們認為,社協未具共識下推出會影響勞資關係,社會及經濟發展,現階段未具條件立法。梁安琪認為,本澳已有一套較完整法律保障僱員及就業法律保障僱員各項合法權益,又有政策支持,《工會法》單以保障工人權益出發,與目前法律法規及政策有功能重疊,難以體現立法必要性和迫切性,社會上也未形成普遍共識,不支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