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禁毒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明確販毒數量免毒販鑽空子

2016-01-21

【本報訊】立法會昨引介及一般性通過《修改第一七/二零零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建議將販毒罪刑罰由三年徒刑提升至五年徒刑,上限維持十五年徒刑不變,吸毒罪刑幅由目前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三個月至一年徒刑,罰金由最高六十日提升至六十至二百四十日。吸毒罪亦引入數量限制,多於五日吸食份量被視作販毒罪。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指,基於過去沒有對販毒數量作出規範,不少實際是販毒人士選擇刑罰較低的吸毒罪逃避較高刑罰,故作出此修改,希望防止有販毒者利用此鑽空子。議員提出,如何定出販毒數量?除引入必要時驗尿取證,應推行強制驗尿及強制戒毒。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等政府代表引介《修改第一七/二零零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販毒罪提升起刑期. 吸毒罪增刑幅

法案建議將販毒罪刑罰由三年徒刑提升至五年徒刑,上限維持十五年徒刑不變,吸毒罪刑幅由目前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三個月至一年徒刑,罰金由最高六十日提升至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不適當持有吸食器具或設備罪刑罰與吸毒罪一致。吸毒罪亦引入數量限制,多於五日時被視作販毒罪,以及在司法機關許可下為當事人驗尿。議員高天賜、陳亦立提出,若嫌疑人表徵顯示其神志不清,如何界定當事人是吸毒?高天賜建議參考外國,引入口水或抽血驗毒。

對法案將持五日量由吸毒罪轉為販毒罪,議員持不同意見,唐曉晴、區安利提出,單以五日量視為販毒,不客觀。唐曉晴認為應提供科學數據,列出過去是否大量存在販毒者選取吸毒逃避較重刑罰作為支持,否則不客觀。麥瑞權認為,應將持有量降低,起更好阻嚇作用。

強制驗尿需法律明確規範

陳海帆指,若推行強制驗尿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規範,日後細則性討論時可再作探討。周偉光則指,驗血屬入侵性,驗尿對當事人影響相對較低。目前統一由司警刑事技術廳作化驗,並由與當事人同性別的警員負責提取尿液樣本。

就販毒份量的訂定,梁葆瑩指,是參考葡國、台灣等,再作中庸考慮而制定。基於過去沒有對販毒數量作出規範,不少實際是販毒人士選擇刑罰較低的吸毒罪逃避較高刑罰,故作出此修改,希望防止有販毒者利用此鑽空子。

法案獲一般性通過,唐曉晴投下棄權票,他表示,由於涉及多個原則性問題,不是簡單調高刑幅就可解決,故投下棄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