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107號
2016年01月07日
星期四
性騷擾定義被認過於單一
2016-01-07
【本報訊】對於打擊性騷擾法律諮詢文本中,主要將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列為半公罪,未有包含言語和圖像等形式,有意見認為文本定義過於單一,建議加入更廣泛的定義。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法務局法律專家周翠雯、立法議員兼婦聯總會副理事長黃潔貞、律師何金明等,昨日出席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探討修訂打擊性犯罪諮詢文本。
張涵解釋,政府諮詢文本中主要將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列為半公罪,是基於本澳實際情況,具體行為可以強烈到需要刑事介入處理比較接受,至於言語或動作性騷擾未是身體接觸,當局持開放態度,亦相信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處理等。
黃潔貞何金明則認為,言語和圖像等性騷擾未納入犯罪是較為狹窄,不能滿足公眾期望。黃潔貞認為,條文內容應有更廣泛的定義,不應以部分立法形式處理。何金明稱,有關言語性騷擾客觀上取證困難,但任何犯罪要定罪量刑都存在取證的困難,不代表沒有操作性或現實性的需要,他希望政府多聽市民意見,例如不應排除言語性騷擾可透過私罪維護自我權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