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儀不支持修法恐放生囤地

2015-12-28

【本報訊】由於海一居臨時批租期屆滿而於本月二十五日被收地,議員及社會對於《新土地法》修法與否存在不同意見。議員李靜儀不支持修法,若要修法,希望支持者提出具體修法條文。亦指出,社會憂慮修法會為其他同類個案,即使因承批人/發展商原因未發展的土地也一次過獲鬆綁,也看不到社會有很大聲音要放生處理所有閒置土地。律師趙崇明認為,不修法不代表有關法律沒有問題,值得探討是否需要修法。

海一居發展商未能於時批租期屆滿前完成土地發展而於本月二十五日被政府收回土地,小業主對此不下數十次表達了希望收樓的訴求,希望合法所預購的單位能得保障。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邀請議員李靜儀、房地產聯合商會副會長關偉霖、律師趙崇明、麥興業探討《新土地法》應否修法。

對是否修法,各人持不同意見,議員李靜儀不支持修法,並指,看不到社會有很大聲音要放生處理所有閒置土地。若要修法,希望支持者提出具體修法條文。亦指出,社會憂慮修法會為其他同類個案,即使因承批人/發展商原因未發展的土地也一次過獲鬆綁。她續指,過去由於土地管理廳對批租地發展監管不力,加上逾期未發展土地的罰則過低,令發展商囤積土地,未於土地利用期內完成項目發展,認為應嚴格按照法律,對於土地利用權內未能完成項目發展的承批人按法律收處理。

趙崇明:不修法不代表法律沒有問題

趙崇明指,不修法不代表有關法律沒有問題,他指,《新土地法》下承批人只要有充分理由可延長土地利用期,但新土地法同時又規定,臨時批租期二十五年屆滿沒完成發展便會收回土地,質疑新土地法是否合理,值得探討是否需要修法。

麥興業指,不應將海一居個案或修法看成一個法律放生所有土地,法律也不可能只為一個個案而做。認為可以另設補充法律解釋土地法,釐清疑問。又指,法律原意並非是一開始就以收回土地為目的,其善意原則是當發生某些狀況時以此作最終處理方法。

海一居小業主直言望能特事特辦

論壇上有數名購買了海一居小業主發言,他們坦言,修法與否不到小業主及市民話事,只希望能夠獲法律保障。有小業主直言,希望政府能特事特辦,希望按原合約所述於二零一八年上收樓。也有小業主批評,政府和議員在討論該法案時沒有以民為本,令市民承受這後果。另有稱購買該單位作自住用途的小業主表示,早前透過集會表達訴求,但被通知到警署接受問話,令她感到痛心,也有輕生的念頭。但有市民不認同修法,支持政府按照法律,收回土地,憂慮這缺口一旦打開,其他閑置土地將會「鹹魚翻生」,建議將土地收回後以公開競投方式重新競投,在合約中要求新承批人為海一居三千多名小業主提供原圖則的單位。另有市民關注到保利達另一個位於黑沙環中街T地段的發展項目情況,希望政府向社會解釋。

關偉霖建議新地新法舊地舊法

關偉霖批評,由於政府批則慢,政府在土地使用權能否如期發展上應負上部份責任,不認同延長使用期等同放生。建議以新地新法,舊地舊法原則處理,即《新土地法》生效後批出的土地以新法處理,《新土地法》批出的土地則以舊法,給予行政當局裁量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