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討論 兩地均視為犯罪才可移交 惟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則可

2015-12-16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律草案。法案旨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

在昨午的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中,有傳媒提出,若內地當局指控本澳居民觸犯內地法律,例如:內地的國家安全法或尋釁滋事罪等,本澳居民有沒有可能透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被移交內地?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代局長曹錦俊表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遵循一些國際原則,包括:「雙重處罰」的原則。如果,本澳居民被指觸犯某個地區的法律,但是,按照澳門的法律,那不是犯罪行為的話,是不符合「雙重處罰」的原則。即是,相關行為都被兩個地區視為犯罪行為,才可進行刑事司法協助。

曹錦俊指出,若某個地區提出刑事司法協助的要求,定要提交「犯罪事實」給澳門。本澳接到該要求後,便會交給中級法院去認定相關行為在澳門是不是「犯罪事實」。

事實構成在內地實施也可引用移交

不過,如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涉及的事實構成在內地實施的、涉及軍事性質的犯罪或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就算不符合「雙重處罰」原則,即相關行為在本澳不致科處刑事處分,也可引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進行移交等。

無期徒刑及死刑罪不移交‧惟對方保証不處該刑罰則或可

另外,若涉及的犯罪事實在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的地區可判處永久性、不確定期間的剝奪自由的刑罰或保安處分,甚至可判處死刑的都不會移交,惟請求方保證不會判處或執行上述刑罰或保安處分,澳門特別行政區又認為有關保證已足夠,本澳也可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如進行移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