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小組建議延長 無名股票轉換時限

2015-01-28

【本報訊】《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案建議,在法律生效後的特定時限內,無記名股票持有人若沒有把股票轉為記名,一些權利便被中止。再經過另一特定時限後,便要經法院才能轉換股票,以及取回被中止的權利。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提醒,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盡快辦理轉換手續。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在會議後表示,是次修法是回應「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的要求,使公司持有人的資料及稅務訊息透明。現時,本澳有一百二十五間公司發行股票,當中,有十間發行無記名股票。

法案建議,自法律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或其繼受人應把其持有的無記名股票轉為記名股票。委員會認為,在外地,這個轉換期限一般是生效之日計六個月至兩年,所以,建議政府延長上述限期至一年。原因之一是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本澳公司較少。關翠杏表示,政府已同意把限期延長。

在上述轉換限期屆滿後,無記名股票持有人仍未轉換股票的話,一些股東的權利便被中止,例如不可參加股東會及收受股息等。若上述轉換限期屆滿後一年內仍不轉換,相關人士更要向法院證明自己是股票持有人,才能轉換股票及取回被中止的權利。關翠杏提醒,當法案生效後,無記名股票是不可以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