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姦殺犯坐牢十六年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一百五十七萬元

2014-12-25

【中新社廣州12月24日電】(記者 索有為)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並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坐牢16年的珠海男子徐輝,日前被法院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廣東省高院24日透露,該院已將《國家賠償判決書》送到徐輝手中,徐輝獲賠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1572631.67元(人民幣,下同)。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8月,被告人徐輝見鄰居女青年嚴某獨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竄至嚴某身後,持磚頭將嚴某擊昏,乘嚴某昏迷之機將其強奸。當嚴某蘇醒後呼救時,被告人徐輝又用一根電線勒住嚴某的脖子,致嚴某當場死亡。

在最初的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帶警犬趕赴現場時,警犬曾沿氣味追蹤到徐輝的家中,並對徐輝的涼鞋氣味有明顯反應。同時,根據DNA鑒定結論,徐輝的DNA與被害人嚴某體內生物物質DNA的吻合度較高,所以將徐輝作為犯罪嫌疑人。

2001年5月,珠海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徐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服刑期間,徐輝向檢察機關申訴。後檢察機關就此案發出再審的檢察建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並將該案發回珠海中院重新審理。重審認定,依法綜合該案現有證據,尚未達到刑事訴訟中確實、充分並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認定被告人徐輝作案的證據不充分,按疑罪從無和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判決徐輝無罪並釋放。

徐輝獲釋後,以其被無罪羈押為由,向廣東高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廣東高院在52天內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為賠償請求人徐輝申請賠償的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依法賠償徐輝人身自由賠償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