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列公罪

2014-11-11

【本報訊】法務局爭取在本月內把「家暴法」法案提交到行政會。聽取了社福界的意見後,法案將建議,所有符合「家庭暴力」法律定義的行為,就算是第一次發生,均被列為公罪。至於,會否把同性同居納入「家暴法」內,當局仍在研究中。

法務局代局長梁葆瑩昨午出席關於家庭暴力的座談會,她向傳媒表示,「家暴法」的草擬進入最後階段,仍會繼續研究和聽取意見,爭取在本月內完成。她指出,所有符合「家庭暴力」法律定義的行為,就算是第一次發生,均被列為公罪,公權力將會介入檢控。

「我們聽取了社福界的意見,他們認為那些 (行為) 必須以公罪來處理的,我們都會用公罪處理。」梁葆瑩舉例,按照現行法律,受害人被刺一刀或被打至遍體鱗傷屬普通傷害的半公罪,社福界則提出,上述行為也應在「家暴法」中列為公罪,政府也會按這方向草擬法案。

家暴定義定要準確拿捏

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梁葆瑩表示,一定要準確拿捏,不可以太寬,不是任何家庭糾紛或磨擦均被列為公罪。她舉例,若然,家庭成員的一時不理睬等小事也被法律定義為「家庭暴力」,被告人便要進入刑事程序,要接受連串調查等,這樣的處理可能是「適得其反」。

同性同居納入需研究

對於有團體要求把同性同居列為「家暴法」內,梁葆瑩回應:「現在研究中。」她指出,現行的「民法典」只承認異性婚姻,「行政法」沒有納入異性同居者,「刑法典」也只沒有同性同居者的規範。她表示,若把同性同居納入「家暴法」內,將與本澳整個法制不協調,這是當局一直深思的。

梁葆瑩也指出,在香港,同性同居受到「家暴條例」的保護屬行政支援,若然涉及刑事程序,不像澳門將來以「家暴法」(單行法律) 處理。另外,葡國在二OO九年制定「家暴法」時,確實把同性同居納入法律內,可能該國當時已前瞻到同性婚姻將會受到法律認可。

社工局局長容光耀表示,翻查檔案,至今沒有一宗同性同居的家庭暴力個案。即使不把同性同居納入「家暴法」內,將來若有需要,政府也會提供協助。他也指出,若把同性同居納入「家暴法」內,將與現行「民法典」不協調,需要小心處理。